首页 > 法律咨询 > 台湾法律咨询 > 台中市法律咨询 > 台中市社保纠纷法律咨询 > 残疾人享受城镇居民生活保障

残疾人享受城镇居民生活保障

朱** 台湾-台中市 社保纠纷咨询 2021.04.03 08:34:35 354人阅读

残疾人享受城镇居民生活保障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台中市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台中市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的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第七条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2021-04-03 08:35:3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的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第七条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的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第七条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的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第七条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