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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以胁迫、乘人之危诉称协议无效,但是法院又以协议没有我的签名系对方单方面行为和没有得到我的认可确定协议无效,请问法院认定事实是否合法。
你到底想做什么,你想要合同无效还是有效
你说了两个合同,一是借款合同,一是房屋买卖合同,你到底是要借给钱给王某夫妻,还是要买王某夫妻的房屋?无论哪种合同,你都可以保障你自己的权利,仔细约定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最好在公证处公证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做律师见证,如果是第一份借款合同,你可以同时把王某的房屋设定抵押权,这样未经你同意,该房屋是不能出售的,你的问题有些混乱,所以只能回答到这。
法院以这个原因认定肯定是合法的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由于债权尚未到期,一般否认该这种情形下以物抵债约定的效力。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因此,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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