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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东机动车限行规定2017

龚** 甘肃-张掖 交通违章咨询 2017.05.20 11:08:36 35359人阅读

听说最近山东机动车限行又出新规定了,不了解清楚的话出行怕被罚款啊,请问山东机动车限行规定2017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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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机动车限行规定2017对货车禁行区域、时间和吨位都进行了限制。对载货汽车不再核发长期市区通行证,载货汽车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求按核定载质量、通行时间和规定线路进入市区。对于载货汽车按禁区
A、
B、C分区进行管理。
  
1、核定载质量
1.0吨(含)以下的载货汽车在(9:00—16:00)、(22:00—次日6:00)时间段可在禁区A环线及以内区域道路通行,其他时间禁止通行,特殊车辆、特殊要求路段除外。
  禁区A:广州路(三和五街)---滨河北路---北京路沂河大桥(三和街沂河大桥)---滨河西路---金雀山路沂河大桥---滨河东路---陶然路---通达路---马陵山路(通达北路)---广州路(三和五街)。
  
2、核定载质量
2.0吨(含)以下的载货汽车在禁区B环线及以内至禁区A环线以外区域道路全天通行,特殊车辆、特殊要求路段除外。
  禁区B:南京路(青年路)---滨河北路---北外环大桥---滨河东路---三和东街---东兴路---香港路---沂河路---光耀大桥---沂河路---沂州路---清河北路---蒙山大道---南京路(青年路)。
  
3、核定载质量
2.0吨(含)以下的载货汽车在(9:00—16:00)和(22:00—次日6:00)时间段可在禁区C环线及以内区域道路通行,其他时间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
  禁区C:
(1)罗庄范围:通达南路---文化路---罗六路---沂河路---通达南路;
(2)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湖西路---新华路---宝山路---湖北路---湖西路。
其他规定
  
(1)蒙山大道(双岭路---陶然路)全天禁止核定载质量5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
  
(2)祊河南路全段(蒙山大道---费县)、祊河北路(蒙山大道---206国道)段全天禁止货运车辆通行。
  
(3)以下路段全天禁止货运车辆通行:
①北城新区北京路(三和街)全段;
②解放路(通达路至滨河东路);
③滨河西路(蒙山大道至光耀大桥);
④滨河北路(蒙山大道祊河大桥至北京路沂河大桥);
⑤滨河东路(光耀大桥至北京路沂河大桥)。
  
(4)核定载质量
1.0吨(含)以下的轻型封闭货车,暂不受禁行区域、时间的限制。
  
(5)确需到市区进行装卸货物,核定载质量2吨以上的载货汽车可在22:00—次日6:00内通行禁区
A、
B、C区域内道路(特殊要求路段外);在此时间段之外确需进入市区的,可提前到目的地辖区交警大队办理临时通行证。过境载货汽车禁止通行禁区
A、
B、C区域内道路。

2017-05-20 11:1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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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区遵义路、滨海路、天水路以南,滨海大道(含)以西,环湾路、杭州支路以东为限时限行区。需在该区域通行的重中型货车,应当领取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严禁无证上路。已领取通行证的重中型货运车辆每日7时至9时30分和16时30分至19时禁止在该区域通行。
  自2016年12月20日起,胶州市大营路从广州北路至惜苑路路段禁止1.5吨(含1.5吨)以上的货车通行,请过境车辆绕行其它道路行驶。

2017-05-20 11:16: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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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行规定
(1)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中型、重型专项作业车、危化品运输车限行道路:经十路、纬二路、经七路、泺源大街、黑虎泉西路、旅游路、千佛山南路、舜耕路、玉函路、马鞍山路、泉城路。
(2)轻型、微型载货汽车限行道路:花园路、明湖东路、明湖北路、明湖西路、经一路、槐村街、营市街、经二路、解放路、泉城路、黑西路、共青团路、经四路、经七路、泺源大街、建国小经三路、经十路、英雄山路、纬二路、济泺路。
限行时间规定:
1、高峰禁行时间为(7:009:00 ,17:0021:00)
2、夜间通行时段为22:00至次日6:00
3、通行证需放置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左下角明显位置,并按照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4、机动车存在未处理的交通违法抓拍记录的,不予以审核通行证。

2020-12-26 01:45:40 回复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诈骗罪量刑标准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两个,分别是诈骗的数额标准和诈骗的情节因素,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有刑法的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地方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2017一些具体规定。
一、立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诈骗罪量刑标准: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共同犯罪的诈骗罪量刑标准: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诈骗罪量刑标准(未遂):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
(一)、
(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刑法修正案
(七)新增诈骗罪量刑标准: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数额: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诈骗罪量刑标准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地方具体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8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诈骗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2)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量刑指导规则
刑事案件数额标准,诈骗罪:4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200000元以下,属于数额巨大;200000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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