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重伤一级。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颅脑、脊髓损伤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外伤性脑脓肿。 )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外伤性尿崩症。 )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脊髓损伤致重度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1、工伤职工可以自己或通过单位向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评残。评残后,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及伤残津贴。在提出申请时,需提供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和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病历等,并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在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特殊的可再延长30日)。
3、申请人对鉴定结论存有疑义时,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再次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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