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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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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影响公共秩序的因素是什么?

刘* 贵州-黔东南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5.23 14:29:31 4981人阅读

我有一个朋友,家住在青海,生活上和工作上都很闲的,最近在接触公共秩序的问题,朋友问叫我帮忙问问影响公共秩序的因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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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影响公共秩序 的问题,我想说一方面,一些在长期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得到社会成员广泛认可的规范以民间风俗,礼仪和宗教教规,戒律形式继续发挥着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公共生活中的基本秩序及其规范开始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以强制的方式对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行为作出限制和规定,以的,得到社常运行。道德和法律逐渐成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 公共生活中道德和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公共生活中的秩序,实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虽然道德和法律发挥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但二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希望可以帮到你,谢谢!

2017-05-23 14:32: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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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道德规范作用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的支撑,而法律作用的更好实现则需要以道德建设为重要条件。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道德也要靠法律 在社会生活中,道德可以用来调节,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犯罪的发生。道德是法律的补充。社会生活是复杂的,法律的属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把复杂而广泛的社会关系全部纳入其调控的范围,因而其发挥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道德发挥作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它能够调整许多法律效益所不及的问题,不仅深入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而且声如到人的精神世界。希望可以帮到你,谢谢!

2017-05-23 14:3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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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cd)  也称“社会秩序”。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等所确定。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遵守公共秩序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又被称为“安全阀”制度。  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有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之分。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外国公法的适用相混淆。目前几乎所有的统一冲突法公约都规定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中国《民法通则》中有条款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社会管理秩序是指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及秩序。如:对公共设施的管理,对文物、毒品的管理。

2020-12-26 02:32:41 回复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聚首聚集众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自实施具体扰乱行为人的。
行为人扰乱礼会秩序的手段主要有: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等。行为人在实施本罪中,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出现因事故或者过失等原因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由于对死亡原因及处理办法产生纷争和矛盾,有些人不是采取正确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是出于凭意气办事甚至以制造事端为目的,故意将尸体停放在公共场所、单位门前或者他人家中,不达到个人目的誓不罢休,严重影响了工作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为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避免草率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于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首先应当进行耐心劝阻,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只有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确实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且不听劝阻的,才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因停放尸体造成了恶劣影响,或者停放时间比较长等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出现因事故或者过失等原因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由于对死亡原因及处理办法产生纷争和矛盾,有些人不是采取正确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是出于凭意气办事甚至以制造事端为目的,故意将尸体停放在公共场所、单位门前或者他人家中,不达到个人目的誓不罢休,严重影响了工作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为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避免草率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于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首先应当进行耐心劝阻,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只有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确实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且不听劝阻的,才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因停放尸体造成了恶劣影响,或者停放时间比较长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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