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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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洗钱罪的情形有哪些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断,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二、洗钱与隐瞒犯罪所得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洗钱就是通过不正当的走账,掩盖赃款的性质,使赃款变成正当的资金往来。洗钱犯罪通常都会出现在毒品犯罪、性质、活动犯罪、犯罪以及最常见的贿赂犯罪等等,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 (一)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 2、行为的对象不同。 3、行为方式不同。 (二)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 2、行为的对象不同。 3、行为方式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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