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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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假冒伪劣商品的界定为:假冒伪劣商品是假冒伪劣的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其特征是:具有不真实性因素和社会危害性。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版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颁布的国家标准权、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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