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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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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了解贵金属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王* 山西-太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5.30 16:03:16 252人阅读

朋友最近摊上事了,我之前怎么劝告他都不听,他可能犯了贵金属非法经营罪,请问贵金属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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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17-05-30 16:0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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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2017-05-30 16:11: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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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具体的贵金属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是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作出的。

2020-12-26 03:07:31 回复

您好,非法经营罪,是指【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均来源于投机倒把罪。两罪经常发生竞合,但两者不可以任意替换。它们在证据要求、立案标准、刑罚等方面有明显区别。
1、证据要求不同
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对产品的鉴定结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检测报告,或者检测报告的结论不是伪劣产品,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案子将被退回;而非法经营罪中,犯罪嫌疑人经营的是否是伪劣产品可能成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但不影响定罪。鉴定结论不是非法经营罪的必要证据,是否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才是定罪的关键因素。
2、刑罚不同
根据《刑法》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刑时无期徒刑,但起点刑是两年以下,非法经营罪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但起点刑是5年以下。
3、立案标准不同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以销售金额作为主要计算依据,如果产品未销售,货值达到15万元才能定罪;非法经营罪是以经营金额作为主要计算依据。

刑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国有公司、企业任董事、经理掌管材料、物资、市场、计划、销售等便利条件。“自己经营”包括以私人名义另行注册公司,有的是以亲友的名义出面注册公司、企业,或者是在他人经办的公司、企业中人股进行经营。所谓“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是指从事与其所任职国有公司、企业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业务。这样,行为人利用其在国有公司任职所获得的在产、供、销、市场、物资、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有可能使其利用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的人力、资金、物质,信息资源、客户渠道等,有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排挤所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损害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3.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数额巨大”,是指通过上述手段,转移利润或者转嫁损失,获取了大量非法利润,国有公司、企业由此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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