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是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3、原告方起诉被告不 作为的理由并不能成立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照《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上述规定,法院本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依照《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 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
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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