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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什么?定义是啥?

李** 吉林-敦化 个人债务咨询 2017.06.07 18:36:42 1253人阅读

请问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指的是什么?这种诉讼属于哪一类啊?最近想了解一下这块,请大家能够帮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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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一规定表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作的代位权诉讼一经法院确认成立,就所确认的债权数额,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直接清偿的义务和责任,原来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新的且为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显然是一种债的转移,即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转嫁为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在取得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清偿权利同时,却丧失了原本即有的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主张和清偿权利.这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最终后果,不仅没有使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拓展到次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反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又处于一种新的风险境地,甚至增添、扩大的债权人的债权风险.这无疑是与代位权制度设立的目的相违背的.由于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并不是一经判决确认即可得到债权必然实现的效果,即次债务人并不一定具备用于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和能力.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取得次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的权利同时,债务人对其原本所负有的清偿责任并不丧失,这才符合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包括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主张数额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同时也不能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这样,在共同的债务数额范围内,债务人、次债务人均负有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债务的责任.代位权制度的设立,也就设定了与债务人负有连带关系的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这实质上是一种连带责任,以此保证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所以,在代位诉讼中,债务人对代位要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不能以法院就代位权诉讼所作的由次债务人代位清偿为由,推卸其原本既有的债务清偿责任.

2017-06-07 18:4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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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人都咨询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担当,债权人所享有的诉讼实施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
(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017-06-07 18:3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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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讼,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一种资格。其具体为,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怠于行使,致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由代位权的定义可以看出设立代位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全缉罚光核叱姑癸太含咖债权,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对债的保全(或合同保全)是代位权的根本特性,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方式,具有鲜明的债的保全性质。构成条件主要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
5、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名义债权人可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
第三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纠纷。只要符合条件了,可以基于事实向提讼,以下几点因素需要考虑下:

一,债务人首先考虑这种债务关系是否合法。

二,计算该债务纠纷发生时间至时间是否在3年内。如果是,则可以正常诉讼反之,如果超过3年,则认为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予保护。

三,应该考虑债务人的保证是否已经超过6个月。如果在6个月之内,则债权人的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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