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是不能分的征用款了,因为户口迁出,不过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看当地是否有其他相关政策。
闺女嫁出去户口没迁,能享受土地赔偿款。
1、土地赔偿款是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后予以的经济赔偿,乡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乡村集体土地征地赔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赔偿,应归全体人员共有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牵涉乡村土地承包纷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限定:“征地赔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据此,国家保护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获取土地赔偿款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予以掠夺。
2、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资格的确认,通常以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原则,同时联盟当事人可否在当地拥有承包地,可否在当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可否依赖于乡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等为认定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限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因,侵害妇女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通常不宜认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已经出阁为因排除其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
不合法。第
一、土地补偿费用是因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只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才享有该收益的分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如果是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出嫁后并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没有转入非农户口,依然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出嫁人出嫁后其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应认定仍具有该村民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她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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