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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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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土地使用权归属谁?

李** 江苏-泰州 婚姻家庭咨询 2021.05.20 18:12:38 443人阅读

离婚土地使用权归属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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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包后土地使用权归承包方,在承包方与第三者确定转包关系后,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转包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只是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律图网相关律师,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为你解决问题。

2021-05-20 18:14:38 回复

1、土地使用权复垦后应该归属原使用方。如果复垦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则复垦后由县级政府安排归属;如果复垦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则复垦后归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
2、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户开垦耕种的“四荒地”、闲塘空地、“拱头地”等集体未利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七十四条和《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限定,对经依法准许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未经依法准许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农户私下开垦的荒地,应报请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置。对报请国土资源部门准许,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未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可采取村民议决方式,决定可否纳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对村民议决分别意的,应在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对新开垦土地进行备注登记,但不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待有关限定明确后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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