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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有哪些

杨* 云南-楚雄 房产纠纷咨询 2021.05.21 05:21:21 350人阅读

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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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借名买房具有以下几种含义:
(一)事实购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
(二)事实购房人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
(三)事实购房人出资购买房屋;
(四)事实购房人行使对房屋的权利。“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有:(一)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事实购房人若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二)如果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三)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四)如果银行最后查实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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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05:23:2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怎么问题解答如下, 认购协议书的效力如何?
必须磋商说是指当事人之间一旦缔结认购协议,双方就负有在未来某个时候为达成买卖合同而进行磋商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为缔结买卖合同进行了磋商,即履行了预约义务,而最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缔结成功则非其所问。
必须缔约说则认为认购协议的效力就是缔结商品房预售合同,故当事人仅仅为缔结预售合同而进行磋商是不够的,还必须成功缔结本约,否则认购协议毫无意义。
如果认购协议内容尚不包括预售买卖合同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磋商说较为合理,因为此时双方对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仍未达成共识,认购书只能约束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就订立买卖合同尽到诚信义务的磋商,而难以约束其必须订立买卖合同。
双方经诚信磋商后难以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不应视为违约;反之则可要求其承担责任。如果认购书协议已包括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缔约说较为合理。商品房认购书总是具有一定内容的,尤其是在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大体上可以履行的情况下,即在商品房认购书已经具备了购房合同成立的条件时,就应该强制出售。
因此,只要商品房认购书确定了房号和价格确定方法,并可以据此确定面积等事项,或者能够确定房屋总价款,那么就已经具备了购房合同的必要条件,开发商便负有为认购人保留预订的商品房的义务。
如何签订房屋认购协议
1、签订认购书不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置条件,它不是购买商品房的必经程序,尽量不与开发商签定认购书;
2、尽量避免定金条款,可使用预付款性质的条款代替定金条款;
3、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4、购房者看房时通常会针对自己特别关注的点提出一些问题,开发商呢就会作出相应的答复,可以把开发商的答复写入认购书。比如你选的这套房肯定不会挨着配电箱,您选的这个户型不会挨着电梯;
5、将开发商或售楼人员介绍的优势写进认购书,比如售楼人员说了“您认购的这种D户型都是朝南的”那么在认购书中可以写上房屋的朝向是南;
6、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购房协议如果违反效力性法律的强制规定,属于双方或多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上产生法律效力,但与房屋产权无关,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及时诚信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包括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提醒各位注意以下四点:
1、产权未登记过户的,房屋产权不会转移。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及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此时买方可诉诸要求卖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产权主体有问题时的非法转让出售。一般情况下,合同无效,但不排除善意取得情形。出卖该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的同意。无权处分的,除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以外,其他共同共有人可主张合同无效。其他形式的共有以及夫妻单方的共有的情况,要看具体的情形。
3、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也不得侵犯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4、交易价格欺诈或者显失公平等等。此时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但该合同买方可申请人民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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