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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王* 广西-玉林 刑事辩护咨询 2021.05.25 18:21:57 344人阅读

骗取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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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骗取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当前经济迅猛发展的情况下,也滋生了很多犯罪,诈骗犯罪尤为明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得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诈骗犯罪的量刑情况如下:
l、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021-05-25 18:23:57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贷款诈骗的量刑标准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骗取保险如何定罪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区分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只有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因而,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未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的,不能以犯罪处理,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二、保险诈骗罪如何判刑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卜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可能还有受益人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种情况算不上骗保,一般情况下只要积极退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会,如果保险公司提出退还保险金,而受益人迟迟不退,保险公司很可能,如果情节严重会判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帮忙取保候审诈骗2006年3月,被害人柴某的亲戚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羁押。被告人史某介绍
A、B(另案处理)等人给柴某认识,并称能够为被害人柴某的亲戚办理取保候审。在与被害人柴某吃饭过程中,被告人史某提出需要前期办事费用人民币10万元,并由
A、韩某收取被害人柴某人民币10万元,史某从中分得人民币2万元。7月14日,被告人史某及
B、A等人,再次以为柴某的亲戚办理取保候审需要办事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柴某人民币50万元,之后史某一直躲避柴某。史某辩称只是引荐了B给柴某办事,并没有承诺为柴某办事,2万元是事后其收到的。50万元也只是帮忙签字做个保证。被告人史某的辩护人辩称涉案10万元与史某没有关系,史某只是事后分得2万元,而涉案50万元款项系借款,史某只是保证人,他对该笔款项的用途不知情,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诈骗罪如何量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并未能退还,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史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

一,被害人柴某的陈述及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史某向被害人柴某做出了虚假承诺,答应帮助办理取保候审;

二,柴某及韩某均称是被告人史某向柴某提出需要10万元作为前期费用,结合A与韩某签写欠条的情节可知系A与韩某到柴某家取钱,后与被告人史某分赃,因此,被告人史某对其骗取柴某10万元之事不知情的辩解并不成立;

三,柴某、韩某均称被告人史某提出还需要50万元用于捞人,史某的供述亦证实这50万元以借款的名义收取,用于捞人,但实际上却挪作他用,结合史某等人逃避还款、躲避被害人的情节,即便采用了借款的方式加以掩盖,亦不能否定史某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史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柴某虚构事实,作出虚假承诺,骗取被害人钱财,对被告人史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害人柴某欲通过行贿等手段达到非法目的,故其被骗款项应予追缴没收。2008年3月19日,被告人史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以诈骗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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