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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产品专利的实施行为具体是指什么,合法吗

江苏-徐州 专利咨询 2017.06.20 18:52:20 23人阅读

最近有几个法律知识搞不懂,想问一下专业人士,产品专利的实施行为具体指什么呢,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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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比如说人家一家熟肉店的一种熟肉的制作方法申请了发明专利,如果我未经授权使用这项技术生产熟肉,并且我加点辣椒改进一下味道,也是会被认定为无实质差异的技术。

2017-06-20 19:0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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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解释,产品专利的实施行为如下:
1、 所需材料:
(1)合同文本3份(其中一份正本);
(2)专利证书复印件3份;
(3)让与人身份证明(执照、身份证)复印件3份。
2、 所需费用:代理费500元。
3、 所需时间:7日内出证明。
4、 其它规定:(1)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备案;(2)省知局、国知局受理备案。
专利实施战略
专利实施战略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它包括以下一些战略:
1、独占实施战略
该战略又称专利技术垄断,即专利权人独自享有该专利,不对外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达到合理垄断某一特定市场的目的。同时对于专利的侵权行为,利用法律手段迫使侵权人支付赔偿金,也可获取意料之中的巨大利益。
2、专利技术交叉许可战略
企业之间以输出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换取另一相应技术的对等交换战略。这一战略可以使企业充分利用专利资源为己谋利。在当今资源共享的大背景下,这也不失为一个经济的战略。
3、专利技术有偿专利和许可战略
目前,我国处于技术引进阶段,很多企业的专利策略终点还在于引进国外企业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并加以消化、创新。这一策略适用于国内少数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他们在技术上具有优势,可以通过专利技术的许可和转让,获得最大的市场份额,进一步扩大和巩固自己的竞争优势。
4、专利引进战略
该战略是当今我国国内绝大多数企业采用的。这些企业经济实力较弱,在技术上又不具有垄断优势或不具有研发基本专利的实力,于是,只有采用技术引进来增强竞争力。这一方法,可以避免企业从零开始研究所花的巨大成本及时间上的损失,而且可以通过对引进技术的二次开发形成自己的外围专利来开拓自己的市场,打破竞争对手的专利垄断。
5、利用失效专利战略
专利权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一旦届满,该技术及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对一些快要到期或提前终止但仍有价值的专利,自己购买不划算,可以先做好该项目的前期开发工作,待他人专利失效后马上实施。实际上,许多专利的技术内容对许多中小企业来说是极具开发价值的。在专利史上,盒式磁带录音机专利是由荷兰飞利浦公司申请的,但该公司先后将多国专利都主动放弃,因为公司以为发展录音机产业会没有市场。精明的日本人利用失效专利战略,先后开发出品质不已的各式录音机,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6、专利和商标搭配战略
如果某一企业知名度不高,而专利引进人的知名度很高,则可以在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专利时,可以同时使用自己的商标,以此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反之,在引进他人专利时,如果对方是知名企业,则可以同时引进其商标,取得该商标的许可使用权,这更有助于提高本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知名度,即所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当然在使用他人商标是必须和本企业的商标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五、专利防御战略
专利防御战略,顾名思义就是指企业专利权在市场竞争中受到其他企业或单位的侵害发身纠纷时,寻求解决的策略。对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总体而言,有以下几种途径:
1、自行和解
如果本人或本企业确实侵犯了他人的专利,在支付使用费用后,自己仍有利可图,可以与对方主动和解。专利权人通过自行和解这一方式迅速、友好地解决纠纷,仍可以留下继续合作的空间。而侵权行为人在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做出适当赔偿后,也可能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正当的使用专利权,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
即使专利权人提起诉讼后,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开庭时主动提出和解方案,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甚至有可能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总而言之,双方自行和解是一个相对“双赢”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减少或避免侵权方因停止实施专利给企业造成的人力、物力等损失,另一方面也是专利权人避免陷于官司缠身的麻烦。
2、行政调处
这一方法在《专利法》第57条上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之一就是处理本地区、本行业的专利纠纷。行政机关调处专利纠纷较之诉讼程序而言,简单、方便、灵活,同时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调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调处这一程序并不是必须的,当事人可以不经行政调处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是专利防御战略的最后途径,它不仅可以有效的打击竞争对手,巩固本企业已经拥有的市场优势地位,而且还可以从侵权人手中得到一笔相当丰厚的补偿金。同时,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诉讼程序耗时漫长,一审二审甚至是再审都有可能发生。这么长的周期,许多重要的证据都无法妥善的保存,而且一场官司下来,双方的关系也到了冰封的边缘,切断了双方继续合作的可能。

2017-06-20 18:54:20 回复

根据《专利法》第11条对专利权的法律效力作了明确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有被侵犯的专利权保护客体以及被指控侵权的实施行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就是判断该实施行为是否侵犯了一项已授权并处于专利权有效保护期内的专利保护客体

具体实施方式是一种处于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较上位、概括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优选的、具体的能够付诸实施的技术方案。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6节指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对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就不必在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只描述其构成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时,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例如,对涉及电路连接的说明,可以写成“电阻3通过三极管4的集电极与电容5相连接”,不得写成“3通过4与5连接”。

1.具体实施方式是一种处于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较上位、概括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优选的、具体的能够付诸实施的技术方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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