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法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您好,针对您的裁员补偿工资如何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1、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的工资计算及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而工资表中应有劳动者签名或捺印以确保真实性。
2、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的的上班天数承担举证责任。
3、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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