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⑴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⑵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⑶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如何认定盗窃罪的量刑情节,共同盗窃怎样处理相关问题的全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盗窃罪的量刑幅度有巨大的差距,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也可能被判无期徒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鸡鸭数额大2009年6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A、B、C、D四人在一木材加工厂内,盗得鸡7只、斧头一把、扳手一把;在莫某某家盗得鸭6只;在木材加工厂旁E家盗得鸡23只;在纸厂旁商店附近的F、F家盗得鸡8只;在E家盗得鸭5只。经鉴定,被告人A、B、C、D盗窃的上述49只鸡、鸭,价值2325元。案发后,被盗鸡、鸭已发还相关被害人。盗窃罪怎样处罚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A、B、C、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A、B、C、D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广西资源县人民以盗窃罪判处A、B、C、D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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