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下列违法做法的行驶员离开现场,不认定为逃跑做法。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是指做法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
第一款限定和
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限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意外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做法。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丧命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
(二)丧命三人以上,负意外同等职责的;
(三)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无本领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喝酒后、吸食毒品后行驶机敏车辆的;
(二)无行驶资格行驶机敏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配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敏车辆而行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敏车辆而行驶的;
(五)严重超载行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意外现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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