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是《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辞退员工作出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以上条款分别对应过失性辞退、非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况。
正常来说,国企一般不会这样整部门裁员......r如果涉及整个部门裁员:
1,单位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需要报备,可以裁员,但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补偿,且不得辞退法定禁止辞退的劳动者r
2,单位整体转型,原部门不存在,劳动者也无法安排新的岗位或劳动者拒绝转岗,单位可以辞退,但同样遵循上面经济性裁员规定r
3,外包部门,这个是很多国企整部门裁员的一个最大的可能,整个部门并非国企员工,而是外包的劳务工,一般这个工种待遇低,工作强度大,而且保障程度不高,如果是国企辞退劳务工,那该部门员工一般只能向劳务公司维权,如果劳务公司不辞退你们,那劳务公司需要按月支付工资,辞退则涉及赔偿r
4,单位倒闭,改制,关停,原单位不存在了,则涉及的就是下岗分流,可以主张赔偿,但无权要求新单位给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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