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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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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财产刑的执行是怎么规定的呢

山西-朔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6.24 12:10:41 44人阅读

我的其实最近在学刑事有关的问题的,但是今天早上考试的一个问题我就不清楚了,所以想咨询下浅谈刑事财产刑的执行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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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信息平台,强化全程监督。一要上提平台建设规格。呼吁政法委进一步发挥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对政法机关的督导协调作用,加速“大政法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分类采集、分层掌握、分级授权等措施,在确保保密的前提下,实现政法机关间有关信息的互通与合理查询,进一步将执行情况等敏感信息纳入平台管理,以便检察机关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017-06-24 12:1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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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授权不具体,检察监督失之于软。浅谈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中,检察机关为获知财产刑执行情况而进行调查、取证等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的详细规定,被监督对象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往往不予配合;发现执行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中存在不正当履行职责等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检察建议后,由于现行法律并未赋予对相关单位不及时纠正的情况采取更有效的法律监督措施,往往存在被监督对象或被建议单位不及时答复等现象。

2017-06-24 12:11:41 回复

财产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对刑事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主刑)的同时,并处或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财产为内容的刑罚方式。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在刑罚地位上属附加刑。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您好,针对您的浅谈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一、立案侦查
立案侦查外国人犯罪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由与中级人民相适应的公安机关负责。
提出公诉的涉外刑事案件,必须按照同级对同级的原则。
应注意以下问题:
1、强化辩护与代理
2、强化公开审判
3、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4、及时通报外事部门
5、诉讼期间特殊性
6、判决和裁定。
1、对驱逐出境的执行
2、对外国籍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提前释放
3、外国籍罪犯执行刑罚的地点
4、诉讼文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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