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欠我款项,法院强制执行,一年前到对方单位冻结对方工资,现在一年到期,法院通知我到法院领取这笔款项。但是告诉我,以后每年到对方单位财务科执行,不再是法院去,而是让我自己去。理由是:对方单位跨市,和法院不在一个市。他们的执行人员是外聘的,这些外聘人员开着警车到外面干什么他们无法掌握,而且路上出了事故他们很麻烦。所以他们执行局开会研究决定,以后跨市执行的,一律由申请人自己带身份证去执行。我想问:执行局的做法合法吗?如果合法,执行费用是给执行局还是给申请人?如果不合法,我该向哪个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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