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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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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界大神能具体讲讲贪污公款量刑这事吗

云南-西双版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7.02 08:48:01 26人阅读

本人法律爱好者,虽然不是专业学这个的,但平时喜欢看看案例啥的,这几天正在研究贪污公款量刑的内容,想找大神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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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公款量刑标准
贪污罪量刑标准法律条文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2017-07-02 08:54:01 回复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这类型的案子一般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掩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权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是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收费网络系统的职务便利,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我同意第一种意见。
贪污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本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行为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地位。如果行为人仅仅因为工作人的原因,熟悉作案环境,或凭借犯罪主体身份便于接近目标物,或从事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主管、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
3、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托管理、经营有有财产的人员。
4、本罪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的,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贪污罪与盗窃罪是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的区别,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客体的区别,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3、犯罪的客观表观,贪污罪的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产;盗窃罪的客观表现为采取秘密手面,窃取公私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是国有事业单位网络信息员,其职责是对国有事业单位的网络系统进行维护,被告人吴某没有对国有财产进行经营、管理的职责,不符合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特征。被告人吴某在与收费员董敬芝、周海连聊天时,乘收费员董敬芝、周海芝上厕所时,窃取财物,实施犯罪时是利用他与收费员是同事的关系,易于接近目标,没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当将营业款占为已有后,纂改数据,其目的是掩饰罪行,也不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表观。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不构成贪污罪,构成盗窃罪。

您好!两者的手段、目的都不相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虽然两者都是特殊的主体,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是永久地占有,挪用公款却是暂时性地占有;实现了财物权的转移,而挪用并没有转移财物手所有权,只是暂时占有公款,以达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达到目的的,而挪用公款一般都为擅自私用公款,没有、也不必要采用所实施的手段。虽然两罪同属“罪”这类大罪里,但由于这两个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一样,所以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量刑标准:根据《》第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第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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