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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第1条之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因此,在宁波市,只有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企业才必须发放高温津贴,其余人员企业可以按照内部福利予以调整,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因此对于办公场所有安装空调的办公室职员来说,企业是可以不发放高温津贴的。
2017-10-14 12:14: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