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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了解合同解除效力以及合同解除的行为

河南-焦作 合同违约咨询 2017.07.07 13:43:31 66人阅读

你好,最近我和老板闹的不愉快,但是我们之前签订了合同,现在想解除合同,我想了解合同解除效力以及合同解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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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同解除效力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我国的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法律尚无明确而系统的规定,我国的通说认为无溯及力.其实,在协议解除情况下,有无溯及力原则上应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因客观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原则上可无溯及力.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应具体分析.确定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至少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必须与违约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这种解除的立法目的,是尽可能周到地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违约方,有利于取得最佳的宏观经济利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二,满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质与种类的要求.

2017-07-07 13:4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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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效力或债务抵销有异议,但在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异议期经过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适用该条规定时,提出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的一方当事人必须
首先具备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及九十九条关于合同解除及债务抵销的条件,即必须具备合同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或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前提;
其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若具备上述条件,另一方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提出异议的,则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成立。若一方当事人并不具备解除合同或抵销债权的条件的,则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017-07-07 13:4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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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含义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是合同解除制度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对合同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问题。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没有成立,财产的交付失去依据,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以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溯及力的规定关于合同解除的溯及效力,我国合同法第97条作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求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这条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将合同解除的效力分成两块,无溯及力和有溯及力。1、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对尚未履行合同的状态与合同订立前的情形并无不同,因而解除合同只需单纯地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这类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力。2.合同已履行,要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来决定合同是否有溯及效力。但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该条款,辨别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人们也有不同的认识。律师认为,应从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利益出发。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加以确定。
二、什么情况下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根据履行情况,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应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时守约方已作出了履行时。一般来说,当守约方已作出履行时,违约方的违约表现为不履行或不相应履行,这样如赋予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将使守约方取回其已作出的履行,对其显然是有利的。其次,合同解除时合同的双方已履行完毕时。因为如果在双方都已履行完毕时,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则法律规定的解除制度在此就没有任何意义。

三,合同解除时,违约方已作出不适当履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适当履行对守约方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只有赋予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才能使不当履行重返违约方,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利益。就合同性质而论,下列合同解除时不具有溯及力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

一,解除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比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无法就已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

二,解除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这种合同不可能恢复原状。比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支付的劳务,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量的劳务返还。

三,解除为了保护交易第三方的利益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如果委托合同的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时,将会使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为的各种代理行为失效,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各种法路关系丧失基础,易给善意第三人造成不测损害,有害交易安全及秩序,该合同也不能有溯及力。如果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在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时是公然善意、有偿和无过失的,则第三人可依法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假使恢复原状必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利维护交易安全。因此,该情况下,不应具有溯及力。最后,解除虽说可以恢复原状,但是从经济上讲恢复原状是不可行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如果承包人已经完成了主体工程。但发包人仍以延迟为由解除了合同,这种合同的解除就只能指向将来,不能有溯及力否则就会造成资源极大的浪费。对双方都没有益处。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含义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是合同解除制度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对合同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问题。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没有成立,财产的交付失去依据,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以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溯及力的规定关于合同解除的溯及效力,我国合同法第97条作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求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这条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将合同解除的效力分成两块,无溯及力和有溯及力。1、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对尚未履行合同的状态与合同订立前的情形并无不同,因而解除合同只需单纯地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这类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力。2.合同已履行,要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来决定合同是否有溯及效力。但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该条款,辨别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人们也有不同的认识。律师认为,应从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利益出发。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加以确定。
二、什么情况下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根据履行情况,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应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时守约方已作出了履行时。一般来说,当守约方已作出履行时,违约方的违约表现为不履行或不相应履行,这样如赋予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将使守约方取回其已作出的履行,对其显然是有利的。其次,合同解除时合同的双方已履行完毕时。因为如果在双方都已履行完毕时,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则法律规定的解除制度在此就没有任何意义。

三,合同解除时,违约方已作出不适当履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适当履行对守约方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只有赋予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才能使不当履行重返违约方,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利益。就合同性质而论,下列合同解除时不具有溯及力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

一,解除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比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无法就已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

二,解除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这种合同不可能恢复原状。比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支付的劳务,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量的劳务返还。

三,解除为了保护交易第三方的利益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如果委托合同的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时,将会使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为的各种代理行为失效,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各种法路关系丧失基础,易给善意第三人造成不测损害,有害交易安全及秩序,该合同也不能有溯及力。如果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在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时是公然善意、有偿和无过失的,则第三人可依法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假使恢复原状必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利维护交易安全。因此,该情况下,不应具有溯及力。最后,解除虽说可以恢复原状,但是从经济上讲恢复原状是不可行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如果承包人已经完成了主体工程。但发包人仍以延迟为由解除了合同,这种合同的解除就只能指向将来,不能有溯及力否则就会造成资源极大的浪费。对双方都没有益处。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含义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是合同解除制度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对合同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问题。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没有成立,财产的交付失去依据,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以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溯及力的规定关于合同解除的溯及效力,我国合同法第97条作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求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这条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将合同解除的效力分成两块,无溯及力和有溯及力。1、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对尚未履行合同的状态与合同订立前的情形并无不同,因而解除合同只需单纯地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这类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力。2.合同已履行,要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来决定合同是否有溯及效力。但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该条款,辨别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人们也有不同的认识。律师认为,应从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利益出发。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加以确定。
二、什么情况下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根据履行情况,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应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时守约方已作出了履行时。一般来说,当守约方已作出履行时,违约方的违约表现为不履行或不相应履行,这样如赋予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将使守约方取回其已作出的履行,对其显然是有利的。其次,合同解除时合同的双方已履行完毕时。因为如果在双方都已履行完毕时,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则法律规定的解除制度在此就没有任何意义。

三,合同解除时,违约方已作出不适当履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适当履行对守约方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只有赋予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才能使不当履行重返违约方,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利益。就合同性质而论,下列合同解除时不具有溯及力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

一,解除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比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无法就已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

二,解除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这种合同不可能恢复原状。比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支付的劳务,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量的劳务返还。

三,解除为了保护交易第三方的利益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如果委托合同的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时,将会使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为的各种代理行为失效,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各种法路关系丧失基础,易给善意第三人造成不测损害,有害交易安全及秩序,该合同也不能有溯及力。如果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在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时是公然善意、有偿和无过失的,则第三人可依法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假使恢复原状必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利维护交易安全。因此,该情况下,不应具有溯及力。最后,解除虽说可以恢复原状,但是从经济上讲恢复原状是不可行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如果承包人已经完成了主体工程。但发包人仍以延迟为由解除了合同,这种合同的解除就只能指向将来,不能有溯及力否则就会造成资源极大的浪费。对双方都没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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