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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违约金法院不支持是怎么回事?

山东-潍坊 合同违约咨询 2017.07.09 13:34:11 428人阅读

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巨额违约金法院不支持是怎么回事?有些相关的事情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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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金的数额和比例上限,法律都未限制。

二,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远远大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申请法院减少。

三,设定较高违约金的好处是免除了守约方的举证义务,对守约方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打个比方,某合同如果未设定违约金,那么一旦发生违约,守约方有义务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并以实际损失的数额要求违约方赔偿。该情况下,证明义务人是守约方。如果该合同设定违约金是100万元,守约方无需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直接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起诉违约方;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远高于实际损失,就要证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这样一来,证明义务人就是违约方。

四,合同违约金过高,并不是无效,仅仅是超过实际损失的部分,法院才不予支持。

五,逾期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不能类比于高利贷。两者完全不同。

2017-07-09 13:4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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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赔偿违约金,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院会支持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这是对巨额违约金法院不支持是怎么回事的回答。

2017-07-09 13:3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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