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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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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共同债务性质不因离婚调解分担而改变?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离婚咨询 2017.07.10 17:37:59 12人阅读

有个朋友因夫妻感情破裂,即将离婚,那是不是共同债务性质不因离婚调解分担而改变?求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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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调解或协议离婚时一方自愿承担全部债务,将共同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的情形中,有的系真离婚,有的则属假离婚真逃债。当债权人后于债务人调解离婚而起诉追索债权时,或债权人起诉先于当事人协议离婚而财产保全措施后于当事人协议离婚处

2017-07-10 17:4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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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对判决或者协议离婚中的债务分担条款的效力,人们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共同债务性质不因离婚调解分担而改变,有人认为该债务分担条款对债权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经常有人想通过假离婚来实现逃避债务目的。其实,离婚诉讼中的债务分担条款并不改变共同债务的性质,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对原共同债务仍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任何一方都具有全额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责任。该分担条款只是共同债务人对内按份承担债务份额的确定,而绝不是其对外承担责任份额的确定,因此该分担条款只是对共同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的变更,并不改变他们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建立的外部法律关系的性质,离婚后的任何一方以债务分担条款作为对债权人的抗辩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7-07-10 17:39: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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