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17梅州税收滞纳金怎么算参考如下。滞纳金指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它是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滞纳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它是针对纳税人不按有关税收实体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应纳税款,而在应纳税款之外依法加征的类似于银行利息性质的款项,其实质是一种执行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滞纳金加收率高于银行利息,因此滞纳金不仅具有补偿性质,还具有一定的经济惩戒性质。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很简单,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在日常税款征收中,滞纳税款直接对应于某个所属期的应纳税款,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比较容易确定,因此滞纳金的计算也确实如上述公式这么简单。但在税收检查中,由于检查所属期跨度较大,涉及的查补税款往往由分别归属于不同纳税所属期的若干笔税款组成,因此滞纳金的计算就显得不那么简单,其公式演变为:滞纳金=∑(查补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即各期查增应纳税款、各期对应的滞纳天数和滞纳金加收率之积的和。受各税种应纳税额计算复杂程度、纳税期长短等因素的影响,查补滞纳税款滞纳金计算的复杂程度也不尽相同。在我国目前所征收的税种中,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相对复杂于其它税种,因此增值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就显得较为复杂。笔者试图根据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对增值税查补税款滞纳金计算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根据前述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要准确计算查补增值税滞纳金,必须首先确定各期查增应纳税额(即查增滞纳税款)、各期滞纳天数及相应的滞纳金加收率,三者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各期查补滞纳税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纳税期,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且当月进项税额不足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可以演变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公式1)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日常检查办法》规定:税务检查中的查增税额应当还原到查增税额所属当期,按公式1重新调整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由于应纳税额至少为0,在有留抵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引入查增税额因素就会部分或全部消化原来的留抵进项税额,从而影响到下一期、甚至多期的应纳税额,因此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就演变为检查调整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查增税额(公式2)
公式1和公式2左右两边分别相减就得到如下等式:
检查调整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申报数)=查增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上式左边即为经检查调整后的查增应纳税额,因此上式可演变为:
查增应纳税额=查增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公式3)
公式3中的“查增应纳税额”,一般情况下就是计算查补税款滞纳金的查补滞纳税款,但在被查纳税人因提供出口货物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等原因而存在不能结算退库的税款超缴净额时,还必须全部或部分消化当期税款超缴净额后,才能作为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依据,并且这一消化金额必将影响到下一期或多个纳税期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依据。各期查补税款滞纳金额计算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查补滞纳税款金额=查增应纳税额-(本期末超缴净额-上期超缴净额调减额) (公式4)
前面已经提到,一个纳税期的查增税额可能影响到下一个或多个纳税期的应纳税额、税款超缴净额,从而会影响到下一个或多个纳税期的查补滞纳税款金额,因此查补滞纳税款金额所涉及的纳税期可能会与查增税额所对应的所属期不一致,有时甚至会超出实际检查所属期。在发生这种情况时,查补滞纳税款金额计算应延续到其金额等于0为止,即查增税款不再对查补滞纳税款产生影响为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第四点的规定,在2001年5月1日以前即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实施前,“扣缴义务人未在次月7日内解缴已扣已收税款或者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梅州税收滞纳金怎么算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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