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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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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次数是什么样的规定,谢谢

山东-烟台 子女抚养咨询 2017.07.15 18:00:20 23人阅读

我刚刚离婚,请问离婚后探视权次数是什么?结合具体案例简要分析一个明确的答案,具体分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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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上述即为离婚后探视权次数的具体事项,谢谢采纳!

2017-07-15 18:1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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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次数规定
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你们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
上述即为离婚后探视权次数的具体事项,谢谢采纳!

2017-07-15 18:02:20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婚姻家庭律师#

解答如下, 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离婚后,如果小孩,则必然在离婚时未得到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对孩子探视权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次数作出了相关规定。探视的方式应先由双方共同协定,未达成合意的再有人民判决。
一、法律条文《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一般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由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二、探望权次数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即有探视权。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次数,也应尊重被探视人的意愿。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探视权的形式问题确定了当事人协议和有人民判决的问题,并优先适用“当事人协议”。

解答如下, 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离婚后,如果小孩,则必然在离婚时未得到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对孩子探视权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次数作出了相关规定。探视的方式应先由双方共同协定,未达成合意的再有人民判决。
一、法律条文《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一般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由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二、探望权次数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即有探视权。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次数,也应尊重被探视人的意愿。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探视权的形式问题确定了当事人协议和有人民判决的问题,并优先适用“当事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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