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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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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因事故去世,赔偿金应该由谁继承。应该怎样分配。

ask****290 河南-商丘 遗产继承咨询 2017.07.16 12:37:00 331人阅读

死者因事故去世,赔偿金应该由谁继承。应该怎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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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您和您老公一人一半后,您老公获得的一半财产以及他个人财产,由您、儿子、爷爷奶奶平均分割,详细情况可以来电咨询,济南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服务

2017-10-21 18:18:12 回复

您好,关于哥哥去世,他的房产由谁来继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先确定遗产范围。
如果是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全部是遗产。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属于配偶,一半属于遗产。
对遗产,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如不在世,可以不算)、配偶、子女。没有遗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一般就是平分遗产了。
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
2,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老人去世后,其财产应当由 其以上第一种亲属 如果都健的话,公平分配,当然若有遗嘱,按遗嘱约定!
房子是使用权,首先要明白使用权是谁的使用,如果是老人的使用权,其去世后,使用权应当消失,不属于其财产,不能继承,比如过去单位分配的没有产权,仅限其居住,去世后单位收回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等,而且农村的土地是按照家庭承包制进行承包,农村的五保户家庭去世之后,其承包的土地没有共有人,所以其土地应该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就房产来说,由于五保户家庭没有法定的继承人,所以大多数情况之下无人能够继承五保户家庭的房产,这个时候其房屋也将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与此同时《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则按照协议处理;这也是就是当前农村集体组织供养的五保户在去世后,其房产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原有。但以下几种情况他人也能够继承农村五保户的房产。
1、五保户老人立有遗嘱,明确且房产继承人的房产。
2、对五保户老人有扶养事实,并且能够证明五保户人在世时对其尽了赡养义务,以及有一定扶助的人。扩展资料《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57.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58.人民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59.人民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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