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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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6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一)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 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 职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 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二)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客体不同
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三)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6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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