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民办学校终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首先,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其次,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最后,偿还其他债务。 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请问学校有给你赔偿吗?
你好,可以的。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与本律师直接联系,无需拨打400电话。联系方式详见本律师的个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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