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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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进行证据保全、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进行勘验;
(四)组织交换证据,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1998年4月6日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动投案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 ②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③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④罪犯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⑤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⑥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上述第2至第6种情形属于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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