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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特征有什么?怎么认定一份合同是无效的

李** 云南-文山 合同效力咨询 2017.07.20 10:06:49 5420人阅读

我刚跟客户签了一份合同,我的同时看完之后跟我说这个是一份无效合同,我不信,请问一下无效合同的特征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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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以上就是无效合同的特征有例如,当事人订立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合同、订立进口“洋垃圾”的合同等属于违法的无效的合同。

2017-07-20 10:1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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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具有如下特征(无效合同的特征有一下几点):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需要国家的干预。即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因素。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即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涉及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定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即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2017-07-20 10:08:49 回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根据无因管理自身的特性,总结归纳出无因管理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必须为被管理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但是不管管理人是对被管理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其它处分行为。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只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旨在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它以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无因管理却无意思表示。虽然管理人有为被管理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是管理人并不需要在管理开始之前将其意思告诉被管理人。并且,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也不是基于被管理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被管理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被管理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被管理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同时,管理事务的行为还必须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不构成无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管理事务的行为之所以要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管理人本身没有管理事务的义务,管理人,就不能表现出其对事务的管理,这样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是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被管理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被管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当然,管理意思的表示形式可因管理事务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被管理的事务非被管理人莫属,则管理人只须有管理事务的行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务既可能是被管理人的事务,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务,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务,则除管理事务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示。至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是以被管理人的名义,还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则在所不问,只要主观意思上是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以谁的名义都行。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在连带债务之中,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时,有的人认为这是无因管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互负连带债务,债权人只要找到一个债务人,便可要求他履行全部债务,该债务人代替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根据是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无法律上的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无因管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合同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形。 1、保险合同中部分内容无效,但对其他内容效力不产生影响,如较为常见的是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因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无效,但不影响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2、因保险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等情形而导致全部无效,对于无效的保险合同自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应当退回保险费。消费者如果因保险合同无效而有损失的,如能证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有缔约过失责任,那也可根据过错程度要求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物流公司本应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因保险人的误导购买了货运险,如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物流公司遭受的损失也可要求保险人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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