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电话催收。 合作双方的诸多业务往来往往通过电话进行沟通,虽然此种沟通方式不是特别正式,但是不能否认其在实践当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在对方合同款项未按期支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与对方有权决定付款的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对方是否有支付意向、未按期支付的原因以及可能支付的时间等。如对方能给予明确肯定的答复,则趁热打铁或及时结算款项或要求其出具书面确认函;如对方仍在无正当理由下含糊其词,则应考虑调整催收策略。当然,在电话沟通过程中应掌握好说话的语气、态度的强硬、催收的火候等。
2、上门当面催收。 上门当面催收与电话催收需要注意的事项一样,不再赘述。值得一提的是,派什么样的人员前去面谈,该人员有多大的决定权限都应该考虑清楚。另外,在当面催收过程中应尽量向对方索要对债务的确认函或要求其提供书面付款计划,即便不能即时结清欠付款项,也为日后进入法律程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工作。而且,确认函或书面付款计划越早拿到越好,因为随着债务催收手段的越来越严厉,双方态度的越来越强硬,就越来越不容易拿到对方书面确认的文件了。
3、发催款函催收。 当前述两种方法不能起到任何效果时,则应通过发催款函的方式催收债务,这样比较正式,意在清楚地向对方表明,要求其按期付款。函件内容依据与对方的关系及实际履约情况或委婉或严厉,掌握好用词的语气和力度。例如特别注意友好关系的延续,不想伤和气,则第一次发函尽量通过请款的方式,表明双方友好合作关系、履约情况、应付款事项等,并不要提及违约金;首次发函无果后可再次发函,态度可略强硬一些,明确告知对方应付款时间以及未按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
4、委托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 当前两几种催收方法都行不通的情况下,就应考虑准备进入法律程序了。当然,在正式启动法律程序前,不妨还是先委托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发送律师函收费很低,律师函的内容一般也比自行拟的催款函态度更严肃和强硬一些,并且向对方明确传达了即将启动法律程序的信息。大部分律师函能起到震慑作用,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无须再花费成本和精力与对方对簿公堂。 针对以上几种催收方法,有一点是需要共同注意的,那就是为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应保存、收集好催收的证据。电话催收要进行电话录音,当面催收应要求对方在谈话纪要上签字,发送函件则应要求对方签收或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送达,总之尽量收集积极催收的文件资料。
1、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有借条,但借款人应证明该借条系因赌债出具;
2、除了证明借条因赌债出具外,如果金额比较大,贷款人也是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其很难证明钱款交付事实,这个在12年之后的审判活动中,法院是形成了统一认识的。
“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事实,其法律后果是直接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欠条”虽然可以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法证明借贷的事实。也就是说欠钱可能因为借贷原因形成,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形成。
“收条”只能证明对方当事人收取了款项,却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也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原因,也不是债权债务的必然凭证。如收条也可以是收到货款的凭证,这种收条反而是消灭债权债务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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