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⒉县级以上公安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发布。
⒊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负责人决定。
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是罪该逮捕但由于某种原因而改用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外逃,也可以采用通缉措施。
通缉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
(2)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
(3)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
对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 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捕。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通缉令一般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 名、性别、年龄、籍贯及衣着、语音、体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盖发布机关的公章。缉捕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通知撤销通缉令。
发布通缉令注意事项:
1、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和体貌特征,并应附上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时间、地点、案情性质等简要情况。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2、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应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3、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缉令后,必须及时布置,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查缉拿工作。
4、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的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通知撤销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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