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
(八)新增设的罪名,其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1)项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从立法意图上看,危险驾驶罪被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类罪,其侵害的犯罪客体是交通安全,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属于一种公共危险。因此是否具有“公共性”应该是判断农村乡间道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特征之一。将农村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公共性的农村道路纳入“道路”范畴不仅符合立法的价值取向,而且也顺应客观实际情况的发展。
解答如下, 农村公路集资不合法 。 交通部副部长冯正霖在此间召开的全国农村公路座谈会上强调,在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农村公路建设与农民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非法集资、强行摊派等导致增加农民负担、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 冯正霖说,农村公路建设发展的最终目标是造福农民百姓,从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最终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农民。凡一切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都有悖于农村公路发展的初衷。所以,要正确处理好农村公路建设与群众利益的关系,避免出现非法集资、强行摊派等导致增加农民负担、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 他要求全国交通系统充分领悟“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深刻含义,妥善处理农村公路发展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农民群众的修路积极性,真正把农村公路建设这项好事办实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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