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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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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问14岁少女和25岁以上成年男性谈恋爱犯法吗?

ask****566 重庆 强奸辩护咨询 2021.10.06 10:42:49 302人阅读

我想问问14岁少女和25岁以上成年男性谈恋爱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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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渝北区 咨询解答:1492条

犯法

2021-10-06 12:07: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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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59802554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福建-厦门 咨询解答:1632条

结论:不犯法。
解析:
和未成年人谈恋爱本身是并不违法的,只要是双方自愿。但除了是否违法这一标准,我们还有公序良俗的道德约束。另外如果和未成年人谈恋爱涉及到性的问题,就需要尤其慎重。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骚扰女性,骚扰未成年女性更要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023-01-17 11:2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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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699810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福建-福州 咨询解答:200条

结论:不犯法。
解析:
只要是双方自愿不犯法。和未成年人谈恋爱本身是并不违法的,但除了是否违法这一标准,我们还有公序良俗的道德约束;
另外如果和未成年人谈恋爱涉及到性的问题,就需要尤其慎重了。与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023-01-16 17:20:55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6352条

结论:不犯法。
解析:
如果未成年人高于十四周岁,只要是双方自愿不犯法。和未成年人谈恋爱本身是并不违法的,但除了是否违法这一标准,我们还有公序良俗的道德约束;
另外如果和未成年人谈恋爱涉及到性的问题,就需要尤其慎重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023-01-15 01:0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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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804466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203431条

结论:不犯法。
解析:
和未成年人谈恋爱本身是并不违法的,只要是双方自愿。公序良俗的道德约束,另外如果和未成年人谈恋爱涉及到性的问题,就需要尤其慎重。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骚扰女性,骚扰未成年女性更要处罚,我国对于侵害未成年女性的犯罪处罚是从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023-01-14 22:28:33 回复
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3656条

结论:不犯法。
解析:
如果未成年人年满十四周岁,只要是双方自愿不犯法。但除了是否违法这一标准,我们还有公序良俗的道德约束。另外如果和未成年人谈恋爱涉及到性的问题,就需要尤其慎重。成年男性与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属于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023-01-13 14:15: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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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结论:不犯法。
解析:
只要是双方自愿不犯法。和未成年人谈恋爱本身是并不违法的,但除了是否违法这一标准,我们还有公序良俗的道德约束;
另外如果和未成年人谈恋爱涉及到性的问题,就需要尤其慎重了。与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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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25752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7216条

结论:不犯法。
解析:
和未成年人谈恋爱本身是并不违法的,只要是双方自愿。但除了是否违法这一标准,我们还有公序良俗的道德约束。另外如果和未成年人谈恋爱涉及到性的问题,就需要尤其慎重。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骚扰女性,骚扰未成年女性更要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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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北-唐山 咨询解答:77条

结论:不犯法。
解析:
1:如果未成年大于十四周岁,只要是双方自愿不犯法。
对于未成年人进行性骚扰的,公安机关应该及时制止,在遭遇性骚扰的同时,及时向学校或者父母反映,寻求帮助,千万不要以为是丢人的事情不敢说,只会增长对方的气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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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结论:是不犯法的。
解析:
和未成年人谈恋爱本身是并不违法的,但除了是否违法这一标准,我们还有公序良俗的道德约束。另外如果和未成年人谈恋爱涉及到性的问题,就需要尤其慎重。如果是骚扰未成年女性的还会触犯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骚扰女性,骚扰未成年女性更要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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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893000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7971条

结论:不犯法。
解析:
如果未成年人的年龄大于十四周岁,只要是双方自愿不犯法。和未成年人谈恋爱本身是并不违法的,但除了是否违法这一标准,我们还有公序良俗的道德约束;
另外如果和未成年人谈恋爱涉及到性的问题,就需要尤其慎重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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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4周岁,如果是女孩自愿就不算犯法,和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不管自愿不自愿都以罪定罪处罚。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犯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扩展资料(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例如8月6日,印度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12岁以下最高可判死刑。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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