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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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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ask****095 四川-资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1.10.09 15:19:16 434人阅读

什么是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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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具有相应的消防维保资格,消防维保隶属消防技术服务性质,消防安装公司不具有相应的维保资格,应予以差别。  目前消防维保还无国家法律,但是各地有各地的限定和做法。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管理工作的通知》:  消防主管部门经调查指出:全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市场比较混乱,无序竞争现象比较突出,维修保养的质量得不到根本保障,直接影响着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因此,特指示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必须下大力气,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市场的整治活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那些不具有消防维保资格的维保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建筑物的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与具有消防维修保养资格和本领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制定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则,按照维修保养的有关准则,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体检和维护保养,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严格执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A587-2005等有关现行技术规范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2021-10-09 15:29:16 回复

1、根据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消防器材。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销售消防器材,无须特别资质;如果负责安装,要有安装资质;如果负责维修,要有维修资质。只是销售,是无需办理许可证的,只办理营业执照即可。 《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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