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离婚的法定要求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碎,如果感情无破碎或者尚未完全破碎,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允予离婚; 2、只有法院认为感情破碎无和好的可能,就会强制裁判离婚; 3、法律依据:《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允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议离婚诉讼的,应允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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