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购买的商品房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赠予他人侵犯了另一方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前提下将该商品房赠予给第三者的,该赠予行为无效。
《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或者非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所占有的财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依法定手续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由擅自处分财产的人对所有权人予以赔偿。”第三者明知受赠的房屋系他人的夫妻共有财产而接受,不属于善意取得,而且第三者也没有支付相应购房款,所以虽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小三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都会得到法律支持。 夫妻俩对于婚后共有财产,有共同和平等的处置权,但是在处置财产不是用于家庭正常开销时候,需要夫妻俩一起协商解决,没有经过协商,一方私自处置共有财产给第三者,作为夫妻的另一方有权利要求第三者返还夫妻俩共有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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