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提供的工具,就是为工作服务,如果不是故意破坏,单位承担,按单位的意见,单位的物品,永久不会再买,谁用坏谁买。工作都别干啦。你给单位说,我也不懂法,你们起诉我吧,法院判我承担多少我承担
我们被政府安排到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工作岗位是公益性岗位,工作了5年的时间。现在单位说由于劳动合同到期,政府没有拨付岗位补贴,因此不再安排我们30多人工作。我们被辞退后要求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单位说我们的岗位是公益性岗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的说法有法律根据吗?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陈先生所在的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了帮助就业困难的特殊人员就业而安排的特殊岗位,我国《劳动合同法》出台时并未明确规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随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则作了明确规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上述条例规定,陈先生所在的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根据的,你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5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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