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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88条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不能限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于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密切关系的其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在利用本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7-07-25 20:33: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