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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亲戚的手机掉了,然后她说是我拿的

ask****253 贵州-贵阳 人身侵权咨询 2017.07.26 11:37:58 2人阅读

就是我亲戚的手机掉了,然后她说是我拿的,但是我没有拿,她就到处去说,然后现在每个人都觉得是我拿的 一看道她们看我的眼神我感觉特别的压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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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的是,拿会计证去不是登记为财务负责人,而是登记为公司会计及办税人员。rn至于财务负责人,并不需要有会计证。rn因此,你的证是肯定要给他们用的,但是财务负责人则应根据公司情况确定你是否愿意负责。不愿负责的,就不给或登记时强调不能写你的名字。

2017-10-24 18:43:00 回复

对于亲戚在加拿大,我可以把孩子过继给她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子女,须双方共同。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人,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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