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征收度车船税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21号)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凡办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个人及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任一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场所申报缴纳车船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其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综上所述,车船税有两种缴纳方式:随车辆交强险一起缴纳,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自行到主管地税局纳税服务大厅缴纳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1. 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 .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前款所称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
等依法具有车船登记管理职能的部门 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中
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您好,自2016年2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时,应当根据投保车辆、车主的实际情况,按照要求采集有关数据,利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数据导入模版,及时、准确地填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并及时解缴代收的税款。投保人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时,除应按照规定向保险机构报送车辆、车主的信息、缴纳车船税外,还应向保险机构提供车主的纳税人识别号。具体方法如下:
1.车主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车主为单位纳税人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或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的,以其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组织临时登记时取得的纳税人识别号作为车主的纳税人识别号。
3.车主为按“三证合一”办理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纳税人的,应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以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保险机构在办理此类车主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时,应查验其是否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督促其前往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待其办理登记后,以其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4.车主非自然人,且既未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又未到税务机关缴纳社保费办理组织临时登记的,保险机构应督促车主前往地税机关办理组织临时登记,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5.车主非自然人,且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安徽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保险机构应督促车主前往我省的地税机关办理组织临时登记,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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