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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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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中国死刑量刑标准最新是什么?

蒲* 河南-郑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7.07.26 16:26:51 3542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的哥哥整天无所事事,就跟个混混一样,昨天在超市的时候因与人发生冲突,用了菜刀把人给砍死了,会判死刑吗?请问死刑量刑标准最新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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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总标准。何为“罪行极其严重”,学界有以下几种解读:马克昌教授认为,应从主客观相统一来看“罪行极其严重”,具体可从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犯罪情节等方面结合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综合判断之。{1}高铭暄教授认为,应当将“罪行极其严重”理解为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极其严重,而且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极其严重。{2}储槐植教授认为,“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即不能因人而异,它属于行为刑法,体现形式理性,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具体犯罪分子为死刑执行方式裁量的个别化根据,即需因人而异,属行为人刑法,体现实质理性,不同情况不同对待。{3}周光全教授认为,“罪行极其严重”即通常所说的罪大恶极。罪大是指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是犯罪客观危害的体现;恶极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是一种主观心理,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蓄意实施严重罪行,丧尽良知,不思悔改,极端蔑视法制、仇视社会。作为死刑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4}黎宏教授认为,“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仅指客观上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即行为人所犯罪行客观上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但不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2017-07-26 16:35: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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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量刑标准最新,我国死刑量刑标准存在重客观、轻主观的情况,而且标准模糊不清,现行司法解释的完善往往重视犯罪的客观方面而忽视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区分死刑具体适用结果的重要依据。

2017-07-26 16:2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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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适用标准:其
一,将“罪大恶极”修改为“罪行极其严重”,更加严格和规范了死刑的适用标准,进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其
二,删除了79刑法对未成年人可以判处死缓的规定,从死刑的适用对象上限制了死刑;其
三,“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至少从立法设置上改变了绝大部分死刑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权的实际,这又从核准程序上限制了死刑。法律依据:《刑法》。

2020-12-24 23:20:42 回复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 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 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 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你的朋友是醉驾致人死亡,会按照以上醉驾致人死亡量刑的标准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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