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政府的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最新《江苏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内,新办饮食娱乐等服务企业经营场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且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首先饭店是违法的,150平以下不需要环评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这就滋生了这么多居民楼噪音油烟扰民饭店,居民楼下有法规和条例就不能开饭店的,先投诉12345环保局,市场监管局,没有给处理,你将主管部门直接起诉法院,你可以起诉饭店也可以起诉环保局过市场监管局(走行政诉讼,因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就是环保部门发布的,第81条就有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还有几条法规条例你可以用到环境保护标准》554-2010第423条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小于9第622条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第623条饮食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
这个根据规定的是不能营业的。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需要联系找当地派出所或者消防大队投诉举报的,根据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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