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终止,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动关系运行的终结。实践中,劳动关系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劳动关系主体消灭或丧失一定的资格;
(3)劳动合同依法或协商解除;
(4)行政决定、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应当指出的是,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消灭,某些特定的内容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仍然要存续一定时间。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什么仲裁时效的中止,又称时效的停止或不完成,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某种法定理由发生,阻碍权利人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理由消除后,仲裁时效继续进行。关于仲裁时效中止的时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为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为如果在此之前发生某种事由,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在该事由消灭以后,权利人至少还有6个月的时间可以行使权利,因而没有必要使时效停止。这样规定,符合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目的,同时也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6个月以内的时效,则可在时效进行中的任何时候中止。仲裁时效中止事由有哪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引起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和军事行动等。(2)其他障碍。如权利人或义务人暂时不能确定,因而不能行使仲裁请求权的情况。
你好,一般单价合同实际工程量超过投标的清单量这种情况称为量差,包括招标时少算、漏算和变更增加的量。一般可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1、看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了量差的调整方式,应执行合同约定。
2、若合同没有约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发包人应对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应按实际验收合同的工程量调整。注意必须是验收合同的工程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的,一般不能调增工程量。
3、增加工程量后价格是否调整,仍然要依据合同约定。如合同没有约定,就需要双方协商,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计价规范》相关规定调整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为操作不当或者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叫工伤,伤残是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那么工伤鉴定与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工伤鉴定伤残等级划分是怎样的,以及工伤鉴定伤残标准是怎样的呢?希望这些法律知识对您有所帮助,快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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