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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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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有父亲的婚前财产的继承权吗

余** 天津-汉沽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17.07.28 15:18:56 228人阅读

朋友的父亲想要再婚,想请问继母有父亲的婚前财产继承权吗,如果继母有继承权 是不是要和父亲结婚满多少年才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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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有继承权,自婚姻关系登记之日起起算。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具体是否是四分之一,需要看您父亲有几个子女,你爷爷奶奶是否在世。
依据继承法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17-07-28 15:2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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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所生子女、继母、继母所生子女平均分配,各得三分之一。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以上就是有关继母有父亲的婚前财产的继承权吗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满意

2017-07-28 15:2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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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婚姻家庭律师#

这个得分情况讨论: 如果在去世之前,丈夫的父母已经亡故了,那么财产由丈夫继承,现今丈夫也亡故了,那么妻子和子女均有权继承这些遗产; 如果丈夫亡故时,丈夫的父母还健在,那么,丈夫亡故后,两人的夫妻关系在法律上已然终结,妻子仅能继承部分属于丈夫的财产,妻子对于丈夫父母的财产不享有法律上的当然的继承权,丈夫父母的财产通常由丈夫的兄弟或者丈夫的子女继承。 当然,在我国民间一些家庭中,丈夫死后,妻子不改嫁,仍居丈夫家,丈夫父母通常也将财产交予妻子及其子女继承,这种行为也具有法律效力,为法律认可。

养子找亲生父母后,如果解除了收养关系,不能继承养父家的财产;否则,可以继承。
  《婚姻法》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收养法》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不是这间房子要分给这个继母一半呢父亲在早几年过世了(母亲也在更早前都去世了)其实我老公还是不想无端端让外人侵占自己父母的财产,我要办理房产证的姓名的继承,如果有,因父亲不在,忘记说了,现在继母自从父亲死后就无一起生活了,她们是分得多少呢,但一查户口,到临终也都一直照顾父亲,她在别处生活,直到现在,至今没有生活在一起已有6-7年了,父亲以前在单位买下的一套房子要征地拆迁,继母也和父亲一起住了7到8年,当时父亲没明确给子女说明和继母结了婚,父亲过世前几年和一个阿姨结婚了,成为了我和妹妹的继母,现在这房子征地拆迁的事越来越紧了,只是口头说了几句这房子是留给我的,他爸爸没有在财产上做过公证,过世前也没有书面立下遗嘱,因为还有另外两间房子的,我和妹妹也不可能跟这个继母再相处下去了,但压根我和妹妹不太认可这个继母,继母还有一个女儿的,我妹妹答应放弃这间房子的继承权,原来父亲早已和继母结了婚的,现在这样,所以想你们给我一个尽快的答复,现在就只有继母了,继母和她女儿有没有权利分得这间房子的继承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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