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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校园欺凌民法形式的责任是?

ask****395 海南-三亚 其他咨询 2021.11.06 15:16:21 437人阅读

不属于校园欺凌民法形式的责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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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的伤害着家属在知道自己的孩子在学校上学的时候曾经遇到过这类的伤害,会认为是施暴者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了,要求校园欺凌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按照我国的规定,十四岁是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未满十六周岁的放在比较轻微的校园暴力行为,没有进入我们刑事犯罪处罚的程序

2021-11-06 15:44:21 回复

校园欺凌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刑事案件,其中要考虑年龄,伤害程度等因素,对于14岁以上人群杀人的就是刑事案件。 欺凌行为的情况: 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侮辱其人格等。 对受害者进行重复性的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受害者。 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 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分派系结党:孤立、杯葛或排挤受害者。 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画侮辱画,写侮辱性的文字。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2、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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