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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都有哪些呢?

谢* 甘肃-定西 土地征收咨询 2017.07.29 11:54:48 1056人阅读

你好律师,我是南京市的,最近家里要拆迁,所以我想咨询下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都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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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这样的
目前,我国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具体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而制定。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里规定的只是对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收回的,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之中。
根据以上对各个法律规定的分析,对于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虽然法律规定不统一,相互之间不衔接,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建立的基本制度是“房地一体”的补偿制度,即通过对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进行补偿的形式对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征收的房屋进行一体化补偿,房屋及不动产的补偿价值中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制度延续了《物权法》的补偿制度,都体现为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的补偿形式,只不过《物权法》还规定了退还相应出让金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也可以理解为土地上房屋及不动产的建设情况,与对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进行补偿的规定也基本一致,只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考虑了土地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的价值实际体现为土地的市场价值,在评估土地上的房屋价值时可以考虑进去。
因而,我们国家并没有建立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的补偿标准和办法,而是采取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价值进行补偿的基本形式实现对土地和房屋的一体化补偿。

2017-07-29 11:5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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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
2015《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2015-06-26 14:15:08
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建规字〔2015〕1号

各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6月15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依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南京市住房保障体系转型实施意见的通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征收安置房既可以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申购,也可以作为产权调换房源用于产权调换。
  第三条 申购征收安置房的,不得再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申购征收安置房。
  第四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在本市无其他产权住房,也未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房,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套型以中小户型为主,供应给住房困难家庭的套型按人口分配,其中1人户45㎡左右,2人户55㎡左右,3人户65㎡左右,4人及以上户不超过90㎡。
  第五条 申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被征收人,应提供下列材料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
  
(一)签订的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二)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材料;
  
(五)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征收实施单位受理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第七条 经审核通过的申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被征收人,应与政府委托部门或机构签订购房合同。
  第八条 被征收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5〕12号)中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征收项目使用征收安置房的,征收补偿方案中应明确征收安置房的地点、套型、价格或价格确定方式等事项。
  该项目的征收安置房源信息应统一纳入征收信息系统房源信息库,可作为产权调换房源证明。征收安置房已被申购的,应及时录入征收信息系统纳入管理。
  第十条 申购征收安置房的被征收人,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签约搬迁的先后顺序,组织被征收人选购征收安置房。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征收安置房,并与区房屋征收部门或政府委托机构签订征收安置房购买协议,明确征收安置房的地点、套型、价格、过渡期限、超期过渡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选择征收安置房的,征收安置房源可作为其它征收项目或其它性质房源使用。
  第十一条 购买征收安置房的征收补偿资金实行封闭运作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安置房购买协议后,可将其征收补偿资金直接划入征收安置房建设单位作为建设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封闭资金为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总额部分,不包括装饰装修价值及其它补助、补贴费用。
  征收安置房交付后,封闭资金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差价。
  第十三条 封闭资金利息的计息期以交房之日或法院司法强制执行之日为起始日,以征收安置房交付之日为终止日。对封闭资金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征收安置房尚未建成的,可根据征收安置房的规划条件等评估要素,对征收安置房评估确定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 各区政府根据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和项目情况,提出征收安置房地块选址意见,报市有关部门办理征收安置房建设前期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征收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合同中应明确征收安置房建设后的交付价格,其中安置房建设管理费用、利润率执行国家、省、市保障房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 征收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周期以及房屋竣工交付日期等相关事宜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征收安置房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交付给所在区政府。
  第十九条 征收安置房项目中,征收安置房销售价格与交付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应专项用于征收安置房建设,由征收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监管。
  第二十条 区政府应与开发建设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征收安置房成本核定、价格结算等工作,实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征收安置房可以调剂为共有产权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需调剂使用的,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需变更为同户籍内共同使用人购买征收安置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征收安置房购买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实施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南京市农村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1、补偿安置方式: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且被拆迁人仍可从事农业生产,又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个别拆迁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实行统拆统建。非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2、 补偿款项: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
①拆迁补偿款;
②装修补偿费;
③搬家费、过渡费;
④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
⑤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
⑥提前搬家奖励费。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包括:
①原房补偿款;
②购房补偿款;
③区位补偿款;实行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包括:
①原房补偿款;
②建房补助款。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7项:
①拆迁补偿款;
②装修补偿费;
③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
④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
⑤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
⑥停业补偿费;
⑦特殊行业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其中,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和停业补偿费均以拆迁补偿款为基数进行测算。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
二、南京市农村拆迁补偿费用支付
1、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直接支付到所在区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作为被拆迁人的购房款,实行封闭运作;其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只能使用拆迁补偿款申购拆迁安置房,其他补偿费用均不得计入购房款。
2、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统拆统建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到统拆统建专门帐户,作为建房费用,不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拆迁人。《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用设施配套费和可能发生的办理农转用手续等费用,由拆迁人支付到统拆统建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按前述规定将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直接支付到区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或统拆统建专门帐户的,其利息归被拆迁人,在选房时由拆迁安置房建设方与其结算。计息期限自资金拨入之日起,至选房之日止。计息标准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3、 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选择货币补偿后可以按照规定购买征收安置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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